2008年,小张和小芳登记结婚。2009年,小芳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店铺。2015年,小张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小芳名下的淘宝店铺。在庭审中,双方就店铺的无形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。他们都希望能够取得这家店铺,并同意一方取得店铺后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。
经过 *** 审理后认为,考虑到店铺登记在小芳名下,为了保持经营的连贯性和稳定性,以及最大程度发挥网店的效能, *** 判定离婚后该淘宝店铺由小芳继续经营,并要求小芳支付小张相应的财产折价款。
由此案例可知,夫妻一方使用 *** 信息注册的网店,无论是由其中一方经营还是由双方共同经营,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由于淘宝店铺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,在离婚分割时,对其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;如果协商不成, *** 需要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、经营连贯性、稳定性,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以及双方参与经营等因素,来确定淘宝店铺的分割,以确定离婚后店铺的经营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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